恋者,人之大事,生儿之途,育女之道,不可不察也。
故经之以五事,校之以计:一曰钱,二曰权,三曰才,四曰貌,五曰情。此五俱全而失恋者,未之有也。
然此五俱全者,寡矣。故宜恋之以计。正所谓:能者靠吹,其次为追,最次之人弄钱堆。是故百恋百胜,非善之善者也;不恋而人追之人,善之善者也。堆钱之法,诚不得已。又曰:追女三年而不得者,此追之灾也。故追女贵在神速,不宜旷日持久。何以神速,曰:知己知女,百恋不败。
恋者,诡道也。故不能而示之能,远而示之近,疏而示之亲。利以诱之,悲而劝之,攻其无备,出其不意,此恋之法也。
恋女患于三:不知女之不可以恋而恋之,不知女之不可以甩而甩之;不知女之好而同女交之;不知女之性而同女耍之。故知胜有三:知可以恋与不可以恋者胜,知女之好者胜,知女之性者胜。此所谓之“知己知女,百恋不败”
恋可知而不可为;不可恋者,弃也;可恋者,恋也。
注:“恋可知而不可为”意为“恋爱可以预知,但不能强求。”